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青财农税〔2008〕10号
莱西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西财〔2008〕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文件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据此对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前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如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后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