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2006-04-29 黔国税发〔2006〕62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79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执法文书的印制
(一)《发票领购簿》及其内芯由省局统一印制,其他执法文书由各市、州、地局自行安排印制。
(二)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的下列税收执法文书,在印制时应同时编印使用说明: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总局已确定税收执法文书联次的,遵照总局的规定执行;总局未确定税收执法文书联次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下列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一式四份:初审税务机关、复审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纳税人。
(四)《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一式三份:作出决定的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纳税人。
(五)《发票换票证》一式二份:一份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三、各级国税机关的
征管、法规、稽查部门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密切配合,加强对税收执法文书的业务指导,共同做好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工作。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