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3月26日 黔地税发〔2008〕2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须同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中一项不符合的,则不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
通知
》第三条明确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上年度各月职工人数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当年预缴申报时可按照《
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预缴
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核实,核实结论可作为企业次年(“当年”的下一年度,下同。)预缴申报时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认定结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继续按照《
通知
》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预缴
企业所得税;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当年预缴时按照《
通知
》第一条规定计算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并在次年预缴申报时不再按《
通知
》第一条规定计算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应按照法定税率预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