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1〕6号 2011年2月17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把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逐级向财政、税务部门反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鲁地税函[2008]102号
)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条款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