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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13 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司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鉴于我省当前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核算不实,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大的实际状况,为严肃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现对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财务机构健全,并能严格执行财务会制度,财务核算真实准确、清楚,如实反映全部经营成果的建安企业,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税发[1996]200号文件规定的不实行查实征收的三种类型建安企业,即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们不申报的,实行按年度工程收入额和确定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回原地纳税规定的外埠建安企业,也可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对经税务部门审定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年度执行期间不得改变征收办法,对个别企业经过调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符合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中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可从下-年度起,改按查实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按以下附征税率标准执行:

l、土建工程:校年度工程收入额1.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 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以上的、则按该单项工程项目收入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个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给于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五、本规定适用于除中直企业外所有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