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手扶变型运输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手扶变型运输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0〕16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8-3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手扶变型运输机征免增值税问题难以界定,需省局进行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1号
)第十六条规定,并经请示总局,现明确通知如下:
手扶变型运输机是由手扶拖拉机变型而来,从其性能和用途看,均与手扶拖拉机不同。从性能看,其前后之间增加了"传动轴"部件;从用途看,其只能用于运输,不能用于农业生产。因此,手扶变型运输机不属于农机范畴,而属于农用汽车范围,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