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人深圳市范围内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1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3-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前,……也暂不予办理迁移手续。”、第二项、第三项第1目“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审核,……其取得的进项发票也应按规定给予抵扣。”、第三项第2目、第三项第4目“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后,有关代码的使用问题,详见附件。”的上述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鉴于部分特区外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不方便,以及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迁移时有些税收政策界定不清等问题,结合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和我局《
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深国税发[1998]121号
)和《会议纪要》(深国税办纪[2000]08号)文的规定,并经过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分局涉外登记科的业务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各行政事业单位办事效率的精神,市局决定拓展税务登记分局驻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涉外登记科的业务范围,即涉外登记科可以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事宜,不再局限于特区内范围内。
税务登记分局(含驻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涉外登记科)形成的税务登记资料,由登记分局用专用档案袋封装,交由纳税人自己转送给主管分局。档案袋上应附有资料清单和提示单,告知纳税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分局报到。
二、纳税人在全市范围内迁移并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税务登记问题。
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迁移,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只须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可,不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前,须先到主管稽查分局结案,如果稽查分局对该纳税人已立案待查,或者正在实施稽查尚未结案,则暂不予办理该纳税人迁移手续;然后再到主管征收分局清缴税款及发票,如果该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正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清算期或资格年审而未结束的,也暂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二)档案问题。
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迁移,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准予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其当年度税务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档案资料移交办法比照本通知第一点登记资料的移交办法。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的问题。
1、资格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迁移,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审核,但审核期间对该纳税人不停止供应发票,其取得的进项发票也应按规定给予抵扣。
2、地产地销资格和比例问题。
纳税人在特区内迁移,保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其原主管征收分局核定的地产地销资格和比例予以承认;特区内迁往特区外的,取消其地产地销资格。
3、防伪税控机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迁移,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其防伪税控机须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登记资料后,再向经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发行。
4、“免、抵、退”税问题。
具有“免、抵、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迁移,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免、抵、退”税登记。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后,有关代码的使用问题,详见附件。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后有关代码的使用说明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