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3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8-12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
〔1999〕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苏氨酸、甜味宝、露宝细盐、加丽黄、爱特黄、柠檬黄、赖氨酸、赐益、抗氧喹、鲜灵、甜味剂、生物素、有机铬、爱特红、山道喹、胆碱、防霉剂和大蒜素,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属于饲料添加剂;泰农40、球痢灵、康乐和泰乐菌素是兽药,按规定均征收增值税。对企业经营的得酸肥,请你局根据其生产配方判定是否属于复合预混料,由此确定饲料征免增值税界限。
2、由于目前经营饲料的商业企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没有统一的归口监管部门,因此,对其经销的饲料,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39号(
粤国税发〔1999〕103号
通知转发)规定的饲料范围的,才能免征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