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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4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8-1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部门(具体单位名单附后)为特区内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宝安、龙岗两区的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由企业申请,经宝安、龙岗两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分别上报两局。
三、上述经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其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向国税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免税销售的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凭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五、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所辖国税征收分局、区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深圳经济特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