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9〕16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1-0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9〕255号)(以下简称财税字
〔1999〕255号通知)转发给你们,主管国税局应建立免税货物的审核审批制度,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及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在1999年内销售的、符合财税字
〔1999〕255号通知规定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及时办理免税审批及退税手续。
1999年11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
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