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流〔2000〕2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京财税〔2011〕23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5-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 ( 国税函〔2000〕168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
财税字〔1999〕273号
及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带有标识代码为ISBN的电子出版物,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的、符合下列第(一)、(二)款之一的电子出版物,也可申请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行制作并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出版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的合同、协议。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收取的有关电子出版物程序、内容的审定费用,暂不征收
增值税。
(二)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并销售给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委托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委托单位签定的受托制作合同。
三、根据现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的规定,对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销售的使用手册,应按电子出版物的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并可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申请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电子出版物,与纸制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除外)一并销售的,自2000年6月1日起,应按
京国税〔1999〕183号
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开具发票。
五、各局应建立电子出版物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审批办法,加强管理。具体申请、审批办法,加强管理。具体申请、审批办法暂由各局制定。
六、各局应自2000年6月1日起,对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软件产品的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及已退税额等指标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2000年5月31日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并单独核算的电子出版物,各局应及时办理审批、退税手续。
20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