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8-29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皖国税发〔2001〕102号
)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防伪税控系统中企业发行子系统设定限额与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口径不一致;二是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企业的开具限额规定过小。经认真研究,现就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防伪税控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亿元;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十万元;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开具限额可设定为万元。
二、对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一贯依法申报纳税的,其设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确实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开具限额的设定可提高一档。
三、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的设定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且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量不得超过25份。
四、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在2001年9月底前,对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限额,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按以上标准重新设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