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0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25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市燃气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紧急请示》,经了解,北京市燃气集团公司为市政府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该集团公司是以市公用局所属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液化金公司、市煤气用具厂、市煤气工程公司、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市煤气设计公司、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组成,已于1999年7月在西城区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根据组建方案,集团公司仅对全市煤气、天然气生产、供应、销售统一核算,统一纳税,撤销原市煤气公司(朝阳区所属)、市天然气公司(东城区所属),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燃气输配公司、燃气销售一分公司、燃气销售二分公司,其他企业的核算形式及纳税关系不变。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有关纳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北京市煤气公司、北京市天然气公司应于2月2日前到主管国税局对其2000年1月份的应纳税款进行申报,从1月26日起上述两个公司不再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局对其尽快办理结票清税手续。使用防伪税控的企业在办理撤销手续前应将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内的数据资料通过拷取软盘和打印资料的形式留存备查。专用设备由主管国税局解锁后,向新的主管国税局申请重新初始化登记。
二、该公司于2000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市煤气、天然气的生产、供应、销售统一核算,其销售的煤气、天然气统一在西城区国税局办理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三、有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及购买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由西城区国税局予以办理,于2月1日起市燃气集团统一对外开票。
四、由于燃气集团公司改制影响税款的转移问题,由各局计会部门办理具体的转移手续,并上报市局计会处审批。
20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