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1-01-02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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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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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欠缴税金的管理及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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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账税金的企业,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清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企业需要填开发票的,应先将开票收入应纳的税款缴纳后再由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以防发生新的欠缴税金。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生欠缴税金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随时监控反映其变化情况,并全力清缴其欠缴税金。
(一)对于已发生呆账税金的关停和空壳企业,后因实行合资、合作、合并、租赁、承包等各种原因又恢复生产经营,原资产和债务未被分割的,如该企业的呆账税金已超过三年,应按“其他呆账税金”重新进行确认;如未超过三年,应及时将其转为“往年陈欠”。并且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实清缴责任。
(二)对于实施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清算并追缴其欠缴的税金及滞纳金。改组时发生债随资走的,应及时根据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落实清缴责任,将未清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转入应承担清缴义务的企业进行核算和管理。改组后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符合呆账税金范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请确认。
(三)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宝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宝清算报告逐级报省国税局确认核销。
(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情况而造成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规定的呆账税金确认程序重新上报确认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各基层国税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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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