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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函〔2001〕30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5-2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274号规定,“各分局应对所辖棉花经营单位及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棉花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总局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规定的,立即纠正。”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及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应对所辖棉花经营单位及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棉花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总局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规定的,立即纠正。

2001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1〕2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4-05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失效】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