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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汇总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汇总申报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200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1-17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为加强税收申报管理,堵塞管征漏洞,提高征管质量,现就流转税汇总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厦门市的企业或外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 纳税申报。
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符合下列条件,经企业(即总机构)申请,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汇总申报的条件。
汇总申报是指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的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汇总并统一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请汇总申报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总机构属厦门市辖区内的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管理;
3、企业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即分支机构不对外单独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增值税进、销项;
4、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厦门市辖区内并依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5、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汇总申报批准前已向原所在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和进行发票清理。
四、下列企业不得办理汇总申报:
1、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本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对外实行独立核算的;
3、本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由个人承包或实行租赁经营的;
4、分支机构在汇总申报批准前未向原所在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或进行发票清理的。
五、汇总申报的申办。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企业(即总机构)填写《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和相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汇总申报。
企业办理汇总申报须报送的资料:
1、企业(即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清理税款及发票的文书;
4、 设立分支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5、 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六、汇总申报的审批。
汇总申报按下列权限审批:
1、企业和分支机构属同一征收直属局或区局管辖的,由该直属局或区局审批;
2、企业和分支机构分属不同征收直属局或区局的,由企业(即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局或区局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
审核内容:
1、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2、企业填写的<<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可信;
4、 对有逃避税务征管嫌疑的或报送资料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必须发函询问或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审批程序:
1、调查责任人员接受企业申请并对审核内容进行调查初审后签署意见加盖科(所)章转交本局复审人员;
2、复审人员全面复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属本局审批权限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据以核减本局应申报户;属市局审批权限的,报送市局审批;
3、市局流转税处收到审批资料后,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应在五天内作出回馈,无回馈者视同默认,流转税处据以审核批复;
4、流转税处审批同意后,及时反馈给企业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的征收机关负责企业汇总申报情况的审核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据以核减本局应申报户;
5、以上审批程序须在计算机“XTAIS”上进行相关工作环节的数据信息录入、发送。
六、处罚。
对企业和分支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汇总申报申请及审批事宜,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和偷税的,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