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1〕14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6-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除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外,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对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铁路货车修理免征
增值税政策。
二、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税款所属期)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已按17%
增值税税率(或6%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入库的
增值税税款,各局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并要求其对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停止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缴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收缴。
2001年6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03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