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2000〕2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2-13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简称:明电通知)【应该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的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是全面加强
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落实总局明电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犯罪分子利用虚开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款的犯罪活动。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于在征期和日常管理审核中发现的纳税人取得的异常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时认真填写《手写版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主管领导签字后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协查;各级稽查局要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的《手写版异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发起协查;稽查局在收到开票方税务机关协查回函结果的当天,书面通知移送协查台帐的部门。对协查结果为非正常的,应立即依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或实施检查。
三、各级稽查部门经检查凡认定为纳税人“非善意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对其所抵扣税款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执行总局明电通知规定中,对于发现的管理问题和涉嫌重大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应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稽查局。
注:该文附件国税发[2000]18号中第一条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