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78号
)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