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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59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1-07-16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附件一《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软件产品的开发,省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可根据省局文件及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为了解掌握全省各地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8月底前,请各市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批文号及编号、1999、2000、2001年1-6月销售收入、增值税实现数额、征、退税额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