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22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问题,继续按照《
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手续、质检机构及审批权限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办理。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