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60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文件中“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问题,经请示省局,确定具体摊销年限为三年。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补偿金 扣除 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5月24日印发
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