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1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6
|
商业
|
5
|
修理、修配业
|
7
|
建筑安装业
|
6
|
房地产开发业
|
15
|
农、林、牧、渔业
|
5
|
娱乐业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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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
15
|
饮食服务业
|
10
|
医疗服务业
|
7
|
社会办学业
|
7
|
其他行业
|
8
|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自2018年7月5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统一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在总局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最低标准确定。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8号)。
特此公告。
解读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3- 07- 2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8号)。现作如下解读:
2018年2月,合肥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制定并发布《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该文在国地税合并后相关内容平移至《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面临形势的变化,该公告内容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与征管需求。基于此,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依据,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8号),统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文件。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3/7/20/art_7973_1091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