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2018年11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
(一)市区(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起执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