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修订
为提升存量房税收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我市税务机关决定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我市办理非住宅类存量房纳税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存量房交易(包括各种类型存量房买卖、赠与、交换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确认以房抵债和析产等行为)所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全面的计算机评估。对申报交易价格低于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形成的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评估值确定计税价格。
三、参与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复评工作的持有国家和省住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可在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佛山市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fs.gd-n-tax.gov.cn/)查询。
四、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税务机关受理时间为准。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