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法[2011]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转发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安置
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需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按规定经民政部门或
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
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
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
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纳税人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安置的
残疾人花名册;
6.安置
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副本);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
附件:《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台账》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