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局转发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韶地税函[2007]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函[2007]168号
转发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的小额开票金额标准,我市统一为10000元以下(含本数)。
二、原韶地税函[2004]20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打字:吴婷婷 校对 :征管科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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