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
1、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的直属营业部或直属公司直接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一律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成都以外的各市、州、县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