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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2008年01月28日 珠地税发〔2008〕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我市于1998年成立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2001年成立金湾区,同年斗门撤县改区。在上述三区设立初期,与香洲城区相比,市政设施建设差距明显,经济相对落后,同时,其管辖区域仍保留原有县属镇的村、镇行政架构,因此,我市一直对其保持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政府加大对上述区域的市政建设投资,全市各区域的市政设施差别不大。为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的规定,我市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从2008年2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珠地税发[1999]第289号文第二点关于“纳税人所在地在斗门县、红旗、平沙、三灶、珠海港、万山、担杆、桂山等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5%。”的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