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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宿州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宿州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函〔2005〕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局):

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宿州市甬桥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民地字[2004]222号)和《关于同意灵壁县、泗县和砀山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民地字[2004]203号),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甬桥区:设立城东街道办事处,撤消城东乡、

设立三八街道办事处,撤消三八乡、

设立汴河街道办事处,撤消汴河镇、

龙王庙乡并入西寺坡镇、

合并桃园镇和北扬寨乡,设立新的桃园镇。

灵壁县:灵西乡并入灵城镇

长集乡并入娄庄镇

泗县:  瓦韩乡并入草沟镇

小粱乡并入黑塔镇

徐贺乡并入屏山镇

砀山县:城关镇更名为砀城镇,陇海乡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单位或个人在甬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三八街道办事处、汴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税率7%;西寺坡镇、桃园镇、灵城镇、娄庄镇、草沟镇、黑塔镇、屏山镇、砀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税率5%。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东街道办事处、三八街道办事处、汴河街道办事处、灵城镇、砀城镇所辖区域,西寺坡镇、桃园镇、娄庄镇、草沟镇、黑塔镇、屏山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确定依据省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皖地税政三字[1997]282号),由各县、区局提出请示报告,经县、区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批准,按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法征管。

三、未调整的行政区域,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