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转让和个人销售新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失效】
汕地税发〔2009〕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汕地税发〔2010〕355号
)规定,第二点废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规定,第二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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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转让和个人销售新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汕城地税发〔2009〕1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问题。对个人转让2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和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提供计税依据或合法凭证的,可以委托经市局备案的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根据确认的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二、个人销售新建房(商品房)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鉴于此种个人销售新建房(商品房)行为已等同房地产开发性质,根据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2006〕135号文)规定,个人销售新建房(商品房)也应按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对单个开发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县区局确定并报市局备案;单个开发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由县级局初定预征率意见后报市局审定,由市局确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个人销售新建房(商品房),其土地增值税按不低于5%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销售新建房(商品房)个人所得税按3%带征率带征。但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仍按汕地税发〔2006〕21号文规定1%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