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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发〔2016〕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仍按工程项目收入的1%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特此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2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