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及《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 (
韶地税发[ 2002 ] 46 号
)第一条、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对税收的征管要求越来越高,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我局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一、调整的纳税期限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调整依据
《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调整的意义
(一)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
(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6年7月1日执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