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餐饮等六行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缴)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4〕28号 2014年4月4日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税收征收管理形势要求,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餐饮业、建筑安装业、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业、钢材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征(缴)率的规定予以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和《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对上述行业的企业实行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原《马鞍山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马地税〔2006〕64号)、《马鞍山市建筑安装业
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马地税〔2006〕65号)、《马鞍山市旅游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马地税〔2007〕146号)、《马鞍山市钢材经营
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马国税发〔2007〕88号)、《马鞍山市批发零售
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马国税发〔2008〕82号)、《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业务
企业所得税预征暂行办法》(马地税〔2009〕109号)中规定
企业所得税预征(缴)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