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文化局申请减免中国国际小提琴比赛有关税费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文化局申请减免中国国际小提琴比赛有关税费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5〕97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中国国际小提琴比赛有关税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青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国国际小提琴比赛,对组委会支付的评委评审费、钢琴伴奏劳务费等费用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依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组委会负责代扣代缴。对参赛获奖选手取得的奖金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文化局 税费 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