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 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全市的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粤府〔1998〕41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 8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