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的规定,现对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2%;
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
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自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自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