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全文废止】
韶国税发〔2016〕6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韶钢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
为深入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等规定,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需向国地税任何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方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从而实现国地税税务登记事项联合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国地税共同管理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具体业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业务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四、联合办理方式
(一)联合设立登记
1. 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
(1)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只需到任一方税务机关补录登记信息。
(2)通过金三系统实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信息及补录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3)受理登记信息补录的税务机关将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2. 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
(1)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只需一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
(2)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当场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3)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动将登记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并将纸质登记资料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4)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国税、地税后续管理的相关涉税事项。
(二)联合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同时盖有国地税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直接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变更。
2. 受理方在金三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动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3. 为纳税人补办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可参照本项内容处理。
(三)联合注销登记
1. 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共同管辖纳税人清税申报,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提交《注销申请审批表》。
2. 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清税申报申请后,将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
3. 接收清税申报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将清税结果及时反馈给先受理方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对于存在疑点的,由双方税务机关分别告知纳税人。
4. 清税完毕后,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税务机关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5. 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五、问题反馈
各地务必认真做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宣传、辅导工作,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