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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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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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3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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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款的公告 |
2015年4月16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 |
3 |
2017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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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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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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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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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6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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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2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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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7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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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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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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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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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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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7年5月21日 |
韶国税发[1997]73号 |
2 |
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0年1月7日 |
韶国税发[2000]13号 |
3 |
200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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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8月3日 |
韶国税发[2005]87号 |
5 |
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12月30日 |
韶国税发[2005]199号 |
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
2006年10月12日 |
韶国税函[2006]98号 |
7 |
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知 |
2006年12月29日 |
韶国税发[2006]134号 |
8 |
转发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2008年12月31日 |
韶国税发[2008]187号 |
9 |
2009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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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转发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4月19日 |
韶国税函[2010]49号 |
11 |
201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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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转发关于纳税人使用普金发票打印管理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9年3月5日 |
韶国税函[2009]26号 |
13 |
2009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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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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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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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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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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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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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
1995年5月11日 |
韶国税发[1995]74号 |
20 |
2008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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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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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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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6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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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7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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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转发省局《关于以原竹加工生产"花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1996年8月21日 |
韶国税发[1996]152号 |
26 |
201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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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7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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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5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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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0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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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05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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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07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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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0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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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09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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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09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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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09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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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01年6月11日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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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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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 抵减增值税欠税和稽查查补税款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2005年5月25日 |
韶国税函[2005]57号 |
废止正文第二点及附件。 |
2 |
2002年2月25日 |
第一点失效。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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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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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18年6月20日 |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XXX决定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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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1;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0751- 8530870 。 |
XXX服务热线:12366-1;XXX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0751- 8530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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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9日 |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整段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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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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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年5月27日 |
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请结合《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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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年8月7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中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韶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了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中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XXX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XXX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了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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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6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7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XXX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6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7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XXX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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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更新后的《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现将更新后的《XXX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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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XXX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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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标题: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标题:XXX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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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序号1 |
整行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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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款的公告 |
2015年4月16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为加强韶关市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 |
为加强韶关市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XXX决定,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 |
6 |
2017年4月17日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的要求,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市2016年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的要求,XXX决定在我市2016年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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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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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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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由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XXX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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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年1月13日 |
韶地税发[2009]13号 |
二、关于补缴问题。 |
二、关于补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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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清欠问题。 |
三、关于清欠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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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问题。 |
四、关于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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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 |
五、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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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属地管理问题。 |
八、关于属地管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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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流程。 |
九、关于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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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第四栏“地税机关(盖章)”,第七栏“地税机关填写” |
附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第四栏“税务机关(盖章)”,第七栏“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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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