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局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车 库、车位、店铺、别墅为 5.5%,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为 5%。
本公告从2015年1月8日起在全市执行,原《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