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7-19 沪税政一〔1994〕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字第38号
《
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从1994年l月l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
消费税”。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