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1月26日》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21号
)规定,现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确实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2017年第1号
)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延续《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2017年第1号
)的政策规定。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