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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将揭阳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确定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主要内容
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实施时间
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期限,解决了契税实际征管中的问题,尽早实施有利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且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政策问题而延迟缴纳税款等问题。因此,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