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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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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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200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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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5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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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年11月26日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附件《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类型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核定征收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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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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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6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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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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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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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1中所列文件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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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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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
1996年11月20日 |
揭市国税发[1996]130号 |
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2003年1月14日 |
揭市国税发〔2003〕6号 |
3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3年4月14日 |
揭市国税发〔2003〕67号 |
4 |
关于统一使用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
2003年7月24日 |
揭市国税函[2003]111号 |
5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3年7月30日 |
揭市国税函[2003]112号 |
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3年12月1日 |
揭市国税函〔2003〕197号 |
7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3年12月26日 |
揭市国税函〔2003〕214号 |
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6月14日 |
揭市国税发〔2004〕105号 |
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2004年10月22日 |
揭市国税函[2004]273号 |
1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4年11月1日 |
揭市国税发〔2004〕183号 |
11 |
关于开展税银联网划缴税款的通知 |
2004年12月30日 |
揭市国税发〔2004〕219号 |
12 |
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2005年2月24日 |
揭市国税函[2005]62号 |
13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
2005年3月9日 |
揭市国税函〔2005〕73号 |
1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6月3日 |
揭市国税发〔2005〕86号 |
15 |
关于规范实施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行为的通知 |
2005年9月14日 |
揭市国税函[2005]251号 |
16 |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
2006年1月18日 |
揭市国税函[2006]26号 |
17 |
关于严格按申报纳税期限征收税款的通知 |
2006年3月13日 |
揭市国税发[2006]41号 |
18 |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
2006年7月3日 |
揭市国税发[2006]114号 |
19 |
关于加强纺织服装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6年7月27日 |
揭市国税发〔2006〕133号 |
2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2006年9月19日 |
揭市国税函[2006]243号 |
21 |
关于加强纺织服装生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
2006年10月20日 |
揭市国税发〔2006〕187号 |
22 |
2007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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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印发《揭阳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
2007年5月9日 |
揭市国税发〔2007〕57号 |
2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8年6月16日 |
揭市国税发[2008]62号 |
25 |
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生产企业进料计算方式转“实耗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9年1月8日 |
揭市国税函〔2009〕1号 |
26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 |
2009年2月16日 |
揭市国税发[2009]27号 |
27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2月26日 |
揭市国税发〔2009〕24号 |
28 |
关于界定市直企业范围的通知 |
2009年6月1日 |
揭市国税发[2009]59号 |
29 |
关于规范二手车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 |
2010年1月25日 |
揭市国税发〔2010〕4号 |
3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0年4月14日 |
揭市国税函〔2010〕38号 |
31 |
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季度预警评估制度的通知 |
2010年4月20日 |
揭市国税函〔2010〕44号 |
32 |
关于加强进口废塑料加工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
2010年9月19日 |
揭市国税发〔2010〕86号 |
33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税的公告 |
2011年1月4日 |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
34 |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
2011年12月16日 |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35 |
201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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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13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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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13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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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14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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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1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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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1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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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
2004年3月8日 |
揭市地税发[2004]46号 |
4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6月22日 |
揭市地税函[2004]96号 |
43 |
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2004年12月21日 |
揭市地税函[2004]213号 |
4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1月19日 |
揭市地税发[2005]8号 |
4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5月31日 |
揭市地税发[2005]82号 |
46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2006年2月24日 |
揭市地税发[2006]34号 |
47 |
关于调整市区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跨区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2006年2月27日 |
揭市地税发[2006]36号 |
48 |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7年8月21日 |
揭市地税办发[2007]26号 |
49 |
关于印发《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8年12月1日 |
揭市地税发[2008]242号 |
50 |
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
2009年10月14日 |
揭市地税发[2009]215号 |
51 |
关于做好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0年1月18日 |
揭市地税函[2010]21号 |
5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用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10年3月9日 |
揭市地税函[2010]47号 |
53 |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10年7月15日 |
揭市地税发[2010]142号 |
54 |
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2013年1月8日 |
揭市地税函[2013]9号 |
55 |
关于揭阳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3年7月19日 |
揭市地税函〔2013〕年188号 |
56 |
关于无照户领用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4年1月16日 |
揭市地税函〔2014〕年7号 |
57 |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4年8月1日 |
揭市地税发[2014]121号 |
58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
2015年1月5日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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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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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
2006年4月21日 |
揭市国税发〔2006〕61号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一、各级国税、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及时把本《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传达贯彻到每一户出口企业,并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法制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种业务之一的,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出口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一、各级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及时把本《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传达贯彻到每一户出口企业,并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法制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种业务之一的,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出口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持两手抓。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中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审核、审批退(免)税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堵塞漏洞,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在退(免)税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偷、骗税疑点,应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 |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持两手抓。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中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审核、审批退(免)税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堵塞漏洞,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在退(免)税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偷、骗税疑点,应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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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年12月21日 |
一、(一)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各自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按粤国税函〔2004〕629号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时报揭阳市国税局审核、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按本文件规定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一、(一)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各自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按粤国税函〔2004〕629号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审核、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按本文件规定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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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8月14日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的规定,揭阳市国税局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实际情况,对“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明确为“超过25套(含25套)的”。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实际情况,对“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明确为“超过25套(含25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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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年11月2日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揭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揭阳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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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揭阳市国家税务局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揭阳市税务局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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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揭阳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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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
现将《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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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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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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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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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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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22 |
整行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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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4月29日 |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蓝城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决定在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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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及条件 |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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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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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删除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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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二、(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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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二、(五)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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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二、(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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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二、(七)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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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由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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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务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务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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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附件: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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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废止】 |
2015年6月10日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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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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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标题: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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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地税机关” |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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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标题: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2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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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标题:《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附件3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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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正文中,揭阳市地税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中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
附件3正文中,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中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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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正文中,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附件3正文中,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