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以查促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 [2010]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以查促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以查促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风险防范,完善税源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以查促管工作,是稽查局通过对纳税人各项涉税事项的综合检查,在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违规的同时,查找原因,就管理分局自身在征收管理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搜集、分析、归纳、整理、反馈,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制度完善,从而达到全面提高
征管质量、化解税收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以查促管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查管互动原则。各部门之间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全面检查原则。全面检查纳税人各项涉税事项和管理分局及税务人员在税收
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追究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提升效能原则。查结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问题和建议及时向上反馈;各部门要控制和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除专项、专案和发票协查外,一般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不安排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检查。
第四条 以查促管工作的内容: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查找税收
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疑点,为双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共同堵塞
征管漏洞,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
第五条 市局成立以查促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局
征管科、法规科、监察室、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局其他科室、各管理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市局
征管科、法规科、监察室和稽查局各确定一名兼职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承办以查促管工作的协调事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部署工作任务,协调部门关系;
(二)通过《以查促管督办单》,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本办法情况;
(三)对稽查局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收集掌握整改情况,总结以查促管效果,督察责任追究情况。
(四)按季组织召开以查促管工作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以查促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需要列席的相关人员。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机关科室工作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机关各科室需注意收集以查促管工作反馈意见以及好的工作方法,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
(三)机关各科室可参加稽查局检查汇报会,适时帮助解决疑难问题。对于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需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应在收到《业务请示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机关各科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以及个别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予以改进。
(五)机关各科室需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通过《涉税案源传递表》及时向领导小组传递案源;
(六)机关各科室应依据市局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稽查局工作职责
(一)稽查局主要负责上级交办、转办、移交、举报等专案查处,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稽查局应制定年度专项检查计划。专项检查案件,在确定待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稽查局应通过《查前预告通知单》告知各管理分局。对于领导小组安排检查的案件,稽查局应在案件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回复查处情况。
(二)稽查局应全面检查纳税人各项涉税事项和管理分局及税务人员在税收
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案件查结后,检查人员应填制相关表格,并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认真总结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税收政策和
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需要市局相关部门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应填制《业务请示单》。
(四)稽查局应在每月5日前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建议书》等相关表格传递给领导小组,需要管理分局整改的事项,应填制《税务稽查以查促管整改通知书》,
(五)稽查局在对行业性、专项性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撰写综合性检查报告,并以文件的形式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上报给领导小组。
(六)稽查局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年初编写行业税收检查提纲,在市局内网刊登。同时依照领导小组反馈的资料,及时完善行业税收检查提纲。检查人员需撰写稽查案例在市局内网上刊登。
(七)稽查局每两月与管理分局进行查管互动,通过走访、座谈、案例评析等形式,相互交流以查促管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管理分局工作职责
(一)管理分局在进行日常检查或者纳税评估时,需要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涉税案源传递表》并附相关材料向领导小组提交。
(二)管理分局应根据稽查局的年度稽查专项检查计划,将需要列为待查对象的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提供给稽查局,以便稽查局参考、分析、比对。
(三)对稽查局确定并告知的被查对象,管理分局不得突击组织非即期税款入库(不含按规定已办理缓征、欠缴税款手续的)。
(四)管理分局应根据行业税收检查提纲,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并对检查提纲提出完善性修改建议,报送给领导小组。
(五)管理分局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建议书》等相关表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领导小组。
(六)管理分局应依照《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以查促管工作纳入现代化分局监测考核。根据以查促管领导小组意见,由市局组织考核。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市局监察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当涂县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