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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1〕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2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主动公开一、正确区分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及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除《办法》第八条列举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八个优惠项目外,其它均为事先备案。对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应于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前一个月报送税务机关;对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备案资料。

二、审批权限和备案复核权限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优惠项目,应逐级上报。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复核;10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或备案复核。

三、加强税收优惠审核。《办法》第十三条对税收优惠资料的报送作了明确。第十四条详细列明了对税收优惠申请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税务机关意见栏填写“予以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并盖公章,作为税务机关受理凭据。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优惠审批或事先备案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享受或不享受税收优惠。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四、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并按《办法》的附件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的资料清单》提及的相关表格进行选择填写。没有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做好税收优惠资料的存档。《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税收优惠的项目、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等事宜,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机制。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建立纳税人的优惠分户资料,内容包括《办法》第十三条提及的资料及附件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的资料清单》提及的各类优惠资料,市局将把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台帐及备案管理情况列入执法检查的内容,定期开展考核。

六、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马地税函〔2009〕160号)同时废止。

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纳税人需提请事先备案项目,除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有权部门认定从事节能服务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比照附表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填列《节能服务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