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01〕158号)规定,结合我市饮食业发展现状,现就饮食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饮食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8%。原《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蚌地税函〔2009〕54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