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四企”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四企”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09〕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属各单位:

市委三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帮助企业解困、渡过难关作为今年我市经济工作的重点,决定今年为“优化发展环境年”,在全市广泛开展“察企业所想、解企业所忧、为企业服务、助企业发展”专项活动。地税系统作为涉企部门之一,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四企活动”,大力促进宿州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心察企业所想。

1、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和坚持税收经济观。始终坚持把地税工作放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去开展、去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求地方税收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之真,务地税工作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之实,运用税收杠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2、扎实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强化日常性、针对性、特色性税法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工作简报等形式,为企业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税收政策信息宣传,增强企业纳税意识,促进企业理解、支持地税工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安商、亲商、利商的地方税收环境。

3、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吃透政策精神,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开展经营;不断增强贯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地、不折不扣地将地方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

4、实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依法实施减免税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和业务部门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效果和项目落实情况的审核评价,有效防止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

5、地税部门通过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跟踪和“结对子”服务等工作措施,不断优化纳税环境。深入企业重点了解企业项目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6、以宣传走访为切入点,着力构建与企业沟通、互信的纽带,采取走访企业、媒体报道、印发宣传资料、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征询意见建议,强化自身职能宣传,方便企业沟通联系,建立与企业沟通、交流制度,并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办理、调处和反馈有关问题。

7、及时关注了解企业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收集、研究和整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尽快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机关备案。

8、对资金周转困难较大的企业,如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帮助办理税款缓缴。同时,对企业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市地税局或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按季集中汇总报省局备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帮助企业解决暂时困难。

二、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热心解企业所忧。

9、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执行统一规范的税收执法文书,严格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明确执法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实行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地税部门依法治税水平。

10、规范税收行政审批,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税收行政审批效率;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管理。

11、完善纳税服务监督制度,向企业公布税收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发放地税干部执法服务及廉政情况监督卡,自觉接受企业监督;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严格保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税收法规、征管办法、征管措施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满意度低、评价不好的单位、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企业反响强烈的,对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12、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应立案调查的案件,做到按程序、按规程、规范高效查处办结。依法审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13、在办税场所公开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变相收费等违规收费,主动接受企业监督。

14、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在继续搞好上门申报同时,积极推广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银行卡、电子结算等多种税款缴纳方式。推行税银、税邮、税库联网,实行申报缴款同步模式,提高办税效率。

15、认真进行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围绕“对地税事业负责、让纳税人满意”主题,以改进工作作风、端正地税行风为重点,以增强对群众的感情、增强对工作的激情为目的,深入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提高地税系统的执法能力、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三、      全面提供各种服务措施,用心为企业服务。

16、落实“3456”服务要求。推进“三时服务”,即准时、限时和延时服务;落实“四办要求”,即符合政策的坚决办、手续齐全的立即办、涉及各方的协调办、后续办理的预约办;坚持“五零标准”,即征纳沟通零距离、执法流程零障碍、服务质量零差错、规定之外零收费、服务行为零投诉;实行“六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AB岗工作制、办事公开制、领导接访制、意见反馈制。

17、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地税人员在受理企业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或告知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程序、方式、格式、时间。

18、企业上门咨询的,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企业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的,认真记录和登记,能立即解答的立即解答,不能立即解答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解答。

19、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和换证验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提供资料准确齐全的,力求当场办结;企业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应在10个工作日内、注销税务登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0、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1、企业首次申请领购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批复,发票领购在15分钟内完成票种信息核定、数据录入和《发票领购簿》打印工作,核发《发票领购簿》;审核发售单本发票时限为5分钟;企业购买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即时办理。

22、企业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费)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审核,受理纳税申报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税(费)征收在5分钟内受理税(费)缴纳、开具完税(费)票;企业申请延期申报,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按规定报省局审核、批准、备案,20日内办结。

23、对企业提交的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县(市、区)地税局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省辖市地税局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4、对企业享受的政策性减免税先执行后备案,对符合政策性减免的管理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管理。                    

25、地税机关发现多征、多缴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企业发现多缴、多征税款的,地税机关自接到企业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


26、推行预约服务制,企业以函、电方式预约在非工作时间办理涉税事宜的,受理人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企业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办理的,积极想办法解决或帮助协调解决;对办税情况具有特殊性、特定性、特困性的企业实施预约上门服务。

27、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设置办税引导牌、窗口功能标牌、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咨询台。

28、通过举办纳税人税法培训班,上门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办税辅导等多种形式,督促辅导企业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解决企业的涉税问题,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引导企业自觉遵从税法。

29、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工作时间确保人工座席接听畅通;完善24小时税收政策语音自动答复、办税提醒提示、短信催报催缴、发票中奖和真伪查询、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功能;建立热线咨询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机制和税收法规库及纳税咨询问题库,充分发挥热线在地税机关与企业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0、扩大地税网站服务功能,规范网站内容和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构建权威、完整、便捷的税收法规查询库,扩大“网送税法”覆盖面;建立税企交流平台,加强与企业互动,及时准确地答复涉税问题,将宿州地税网站建成为快捷高效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31、实施纳税提醒服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各种方式,主动提醒企业应当履行的按期如实申报、纳税等各项义务;主动提醒企业应当承担的各项税收法律责任;主动提醒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发生调整变化,以地税机关的主动提醒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纳税。

32、开展个性化税收服务。在满足企业普遍需求的共性服务基础上,根据内资和外资企业、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供有效的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专门制定办税服务指南;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主动征询企业意见,加强税法辅导和培训,优化涉外纳税环境。

33、坚持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企业各类涉税事项,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企业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全程服务;依托征管信息系统等综合软件,加强业务衔接,实现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环节之间信息共享,切实解决企业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34、认真落实关于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和简并征管业务报表规定,精简报表资料种类,不得为企业设定非法定义务;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已经采集的企业各项基础信息,避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

35、逐步推广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简化税款缴库程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缴税业务,提高税款征缴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实现财税库信息共享。

36、A类纳税信用等级企业领购普通发票的,可以不当场加盖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允许其回单位后加盖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A、B类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无发票违章违规历史行为且用票量较大的,可以改售前查验为售后税收管理员上门查验。

37、统筹安排对企业的税收调查,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认定等涉税调查事项,实行一次下户、全部调查办结;开展纳税评估,针对某一户企业申报纳税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到户,防止对同一企业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

38、对企业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案件稽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报市、县地税局长审批;实行调账检查的,调取企业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调取企业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日。

39、规范涉税检查,每年年初,对企业年度税收检查统一作出计划安排,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专项检查和专案稽查外,原则上同一地税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只能检查一次;对A类纳税信用等级企业,原则上两年内免检。

40、开展“阳光稽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应通知企业开展自查,实行查前告知、查中反馈、查后回访;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促进企业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针对税收检查中发现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四、彻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真心助企业发展。

4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2008年至2010年,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2、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4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4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46、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8、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0、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51、对企业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2、企业房屋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其间可免征房产税。

5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纺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4、对企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税务机关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5、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57、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58、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9、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60、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可以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2、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3、企业转让资产,该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5、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符合下列条件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6、企业对于其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67、企业收购、兼并工业企业,其未摊完的费用按规定继续摊销,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68、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69、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70、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