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范围内建安业《外经证》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4〕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经证》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 ( 马地税发〔2015〕4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地税系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马鞍山市范围内跨市、县(区)从事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取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开具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外经证》开具的范围
我市地税系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在本市范围内跨市、县(区)从事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我市前往外省、市从事
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的《外经证》开具流程操作。
二、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市、县(区)范围从事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应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可领取经营地发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对符合发票领购条件的报验登记户,可以发售经营地
建筑业统一发票。
报验登记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合同协议书、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接受报验的材料。
三、发票开具和税(费)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管理。对纳税人在办理报验登记后,已申请领取项目所在地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依据正常税务登记户纳税申报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相关税(费)款;对在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地税机关在全额征收税(费)款后,向纳税人开具建安业发票。
(二)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管理。对市局已经备案确定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人无论是领取经营地发票还是申请代开发票的,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查账征收单位名单以市局所得科通知的备案名单为准。对取消《外经证》开具的非查帐征收单位,在开票时一律就地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征收仍以合同书立地属地为征收原则。对不能界定合同书立地的,在发票开具地征收。
水利基金以上年的实际经营收入额征收。如纳税人在开票时要求按月(次)预缴水利基金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预缴的水利基金应予以认可。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和纳税人的辅导。取消本市范围内跨市、县(区)《外经证》的开具是市局简化办税手续、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措施。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同级政府部门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充分利用服务窗口和公告栏,告知和辅导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项目登记、开票、申报、税(费)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本市范围内跨市、县(区)从事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税(费)征收管理。
(二)加强协作,及时反馈情况。各办税服务厅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涉及其他单位、部门需协调解决的,应及时联系,帮助解决,严禁推诿扯皮,出现纳税人“多头跑”现象的发生。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反馈。
(三)信息发布和税(费)后续管理。市局数据处理中心定期提取并发布本市范围内跨市、县(区)从事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登记信息、报验信息、项目信息、发票开具信息,推送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相关信息,加强跨市、县(区)从事
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纳税人的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后续管理。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