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2025年3月5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10]105号
)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保障性住房1%。
2.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他房地产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房5%。
2.工业用地5.5%。
3.除普通住房、工业用地外的其他房地产6%。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30日